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三条 城镇迁建中的单位搬迁提倡采取组合迁建方式。
居民房屋搬迁,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依照规划集中统建,实行同结构产权调换,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
(二)统一规划,限额用地,补偿到户,由居民联户自建;
(三)经被搬迁户申请,实行货币安置。
居民房屋搬迁,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依照规划集中统建,实行同结构产权调换,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
(二)统一规划,限额用地,补偿到户,由居民联户自建;
(三)经被搬迁户申请,实行货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