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五条 城镇迁建规划区内的占地移民生产安置费统一按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线下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补偿标准执行。占地移民生产安置费在迁建城镇基础设施费中列支。占地移民生产安置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也可就近调整土地,实行农业安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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