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七条 淹没企业合并、分立等,应依法进行。由此导致移民补偿资金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