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九条 淹没企业或承担企业迁建任务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自行承担建设和生产经营风险,按时完成企业迁建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