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一条 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水文航道等专项设施和文物古迹等受淹项目的资产所有者或资产授权管理单位实行复建项目法人负责制。
复建补偿资金按照国家核定的投资计划拨付。对不需要复建的专业设施项目,经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批准,补偿资金可一次性拨付。
复建补偿资金按照国家核定的投资计划拨付。对不需要复建的专业设施项目,经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批准,补偿资金可一次性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