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1992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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