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移民户口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1992年4月4日后,按照国家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搬迁安置;擅自迁入的人口,不负责搬迁安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