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淹没企业迁建项目在完成补偿额百分之九十的当年,项目法人应将原企业已补偿的全部房屋、土地、不可搬迁设备、设施等有形资产的产权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由移民行政部门依法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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