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移民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实施搬迁,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也不得干扰、阻碍或破坏其他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的搬迁。
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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