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二条 城镇、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的选址和迁建,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做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对移民迁建区的滑坡、变形体、坍岸、高边坡必须治理。未经治理的不得搬迁和建设;已经搬迁的,必须限期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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