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条 淹没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移民部门应按规定对项目法人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按工程建设进度和其他渠道资金的到位情况拨付移民资金。其它渠道资金未到位,不得拨付移民资金。企业迁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安置好全部职工以后的包干节余资金,归企业所有。
在未完成企业生产和生活迁建任务并形成相应生产能力前,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得用移民补偿资金归还企业集资和各种贷款。
补偿额度较小或部分淹没的企业,经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批准,补偿资金可一次性拨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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