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八条 收购、兼并淹没迁建企业,被收购或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总值应包含移民补偿额。
不得利用收购、兼并、联营等手段骗取移民补偿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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