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一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按照规划批准的规模审批、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完成移民迁建任务前,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移民迁建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国家移民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