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迁建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城镇迁建规划进行迁建,未经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迁建规划。
迁建单位的用地面积由移民行政部门按被淹没的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并出具迁建用地通知书。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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