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八条 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和出市外迁移民的安置补偿费、补助费、搬迁运输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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