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六条 按规划新建的农村移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或街道、村统一组织施工。
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农村移民居民点内自主建房的,基础设施费按规定标准分别拨付给乡(镇)、街道、村和移民户,用于道路、供水、供电、宅基地等建设。
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内自主分户建房的,基础设施费按规定的标准拨付给移民户。
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农村移民居民点内自主建房的,基础设施费按规定标准分别拨付给乡(镇)、街道、村和移民户,用于道路、供水、供电、宅基地等建设。
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内自主分户建房的,基础设施费按规定的标准拨付给移民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