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以农业生产方式安置的,其生产安置费、建房宅基地征用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拨付给安置地的村、组。学校及医疗网点增容费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
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林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发给移民本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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