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五条 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移民,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可用生产安置费办理养老安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