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因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土地被征用并在二、三产业安置或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当地公安机关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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