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二条 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农村移民,经本人申请,村、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谋职业,生产安置费发给移民本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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