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外迁安置的,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与移民本人签订安置协议,并出具接收证明;接收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出具户口准迁证明;接收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签注意见。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外迁安置,在迁出地应由移民本人申请,经迁出的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迁出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外迁安置,在迁出地应由移民本人申请,经迁出的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迁出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