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一条 二、三产业安置农村移民,应由移民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并报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同意后,应将生产安置费发给移民本人,由移民本人与接收单位签定安置就业合同。接收移民的单位应当办理移民职工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并报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同意后,应将生产安置费发给移民本人,由移民本人与接收单位签定安置就业合同。接收移民的单位应当办理移民职工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