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 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的,安置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采取调整、开发、改造等措施,给农村移民每人安排一份不低于安置地人均标准的耕地。
城郊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足零点零三三公顷(零点五亩)的,经移民本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实行兼业安置。
城郊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足零点零三三公顷(零点五亩)的,经移民本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实行兼业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