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八条 农村移民应首先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本区县(自治县)安置不了的,由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安置,或根据国家规划,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按照移民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
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按照移民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