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八条 农村移民应首先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本区县(自治县)安置不了的,由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安置,或根据国家规划,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按照移民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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