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移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签订阶段和年度移民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阶段和年度考核、验收、奖惩。
市人民政府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签订阶段和年度移民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阶段和年度考核、验收、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