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库区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和本市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