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七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全市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本辖区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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