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移民迁建单位和移民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