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移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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