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未完成企业生产、生活迁建任务并形成生产能力前利用移民补偿资金归还企业集资、贷款或其他债务的,由移民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移民补偿资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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