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利用收购、兼并、联营或其他手段,骗取移民补偿资金的,由移民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回,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