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需要治理的移民迁建区的滑坡、变形体、坍岸、高边坡,不予治理或虽经治理但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进行建设和搬迁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搬迁并限期治理,可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给予罚款;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