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或拖延接管迁建城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和专业设施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管;逾期仍不接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设施毁损或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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