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后,不及时办理销号手续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在送达办理销号通知七日后,移民仍不办理销号手续的,可以作出销号决定。
拖延或拒绝领取移民补偿金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可以将补偿金以应领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的名义存入法定的金融机构,并可办理销号手续。
拖延或拒绝领取移民补偿金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可以将补偿金以应领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的名义存入法定的金融机构,并可办理销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