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擅自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的,由移民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