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应予说服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政府规划的期限、地点搬迁;
(二)提出违法或违规补偿要求和条件,拒不与移民工作人员商谈搬迁事项,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拖延搬迁。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政府规划的期限、地点搬迁;
(二)提出违法或违规补偿要求和条件,拒不与移民工作人员商谈搬迁事项,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拖延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