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煽动、组织群众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以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移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侮辱、诽谤、围攻、殴打移民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五)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工程施工、搬迁安置、清库或其他移民工作的;
(六)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向移民集资,用于阻碍、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
(七)哄抢或损害公私财物的;
(八)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
(九)造谣惑众,在移民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一)煽动、组织群众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以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移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侮辱、诽谤、围攻、殴打移民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五)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工程施工、搬迁安置、清库或其他移民工作的;
(六)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向移民集资,用于阻碍、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
(七)哄抢或损害公私财物的;
(八)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
(九)造谣惑众,在移民中产生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