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必须按年度移民投资计划进行。移民行政部门应按计划、投资包干合同、工程进度及时向下级移民行政部门或迁建单位(施工单位)拨付资金。
各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迁建单位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迁建单位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