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移民迁建单位对拨付的移民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设有移民行政部门或移民工作机构的,移民资金由移民行政部门或移民工作机构管理,接受上级移民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设有移民行政部门或移民工作机构的,移民资金由移民行政部门或移民工作机构管理,接受上级移民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