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当年搬迁并具备销号条件的移民项目,应认真进行清理、登记,优先安排和补足价差资金,及时办理销号手续,并建立移民补偿投资价差计算台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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