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和落实移民资金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稽查制度。对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移民资金审计监督。对移民资金的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要定期组织审计。对大型移民工程项目和重点移民项目应定期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移民行政部门或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稽查制度。对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移民资金审计监督。对移民资金的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要定期组织审计。对大型移民工程项目和重点移民项目应定期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移民行政部门或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