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承担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乡(镇)、街道和村,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帐乡管,按月做帐,定期公布,做到淹没补偿范围公开、补偿标准公开、补偿对象公开、计划资金公开、执行结果公开,接受移民监督。
承担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乡(镇)、街道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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