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四条 按国家规定返还的库区移民耕地占用税,应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全额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补助,以及库区为农村移民服务的基础设施和高效生态农业项目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