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在安排建设项目、分配各类资金时,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应予以优先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