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受淹区县(自治县)向国家申报列入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和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对已经列入的,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扶持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