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建立以行政监察部门牵头,审计、检察、财政、银行、移民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监督联席会制度,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和重点跟踪监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的监察、审计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民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或交换有关资料。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民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或交换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