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 在移民迁建中设立的新城建设指挥部(管委会)不作为一级财务核算单位。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拨付迁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的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新城建设指挥部(管委会)转拨。
新城建设指挥部(管委会)的工作补助经费由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在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资金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付。
新城建设指挥部(管委会)的工作补助经费由区县(自治县)移民行政部门在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资金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