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全市移民年度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应以移民补偿投资切块包干方案和《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迁建进度及分年投资规划》为依据,由市移民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年度移民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年度移民任务及项目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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