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移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移民项目和移民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