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第四章 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在包干的限额内安排使用移民资金,并确保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按期完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